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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指南

门诊患者病假条开具须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7日 点击量:3618

                                                           有关开病假证明的规定 

1、坚持不见病人不开病假原则, 不跨科开病假, 不开人情病假, 绝不允许开假病假证明或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上要有记载。

2、门急诊病假不超过 3 天, 慢性病不超过半个月, 肝炎、 肿瘤、 结核、 精神病不超过一个月, 骨折病人不超过两个月, 休息天数要大写。

3、病假时间应与就诊时间相符合, 不得提前或推迟开具病假。

4、医师开病假证明, 必须签全名, 实习医师及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开病假证明要有上级医师签字。

5、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医疗证明书, 主管医师凭本院原始就诊记录方可办理, 诊断证明书出具病假起始时间与就诊记录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