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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临床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本着对病人负责的态度,同时也便于本院有关部门的操作,我院规定:
1、门诊病人自备药品来院代注,仅限上级医院或同级人民医院的处方药品,并需出具注射卡、病历卡,由相关科接诊医师在病人病历卡上记载病情,写出代注处方,收费后允许在本院代注,其它(下级医院、自购药品等)一律不予代注。
2、凡住院病人自行自备的药品一律不得代注。对本院由于缺药,且病情需要,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配药的,需先经相关科室科主任同意(紧急情况科主任不在时,经副主任同意)后方可去购药,然后代注。